安立甘宗之延續
我等申明,由至聖三一真神所維持之我等諸教父之教會,至今仍生生不息。我等因聖靈之感動,僅行於此獨一真道中,並決誌於行必要之諸事以延續亙古不變之大公教會信仰、使徒統緒、正統之崇拜,及傳統安立甘教會之福音見證。
安立甘宗與普世聖公宗之分離
我等申明,加拿大聖公會(the Anglican Church of Canada)和美利堅合眾國普世聖公會(the Protestant Episcopal Church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因非法企圖改變信仰、聖秩和道德(尤其在其1975年之最高議會上和1976年簽署之公約中),已從基督之至一至聖且至公之使徒所傳之教會中分離出去。
持續延續教會聖秩之必要性
我等申明,所有上述之教會當局,由於不法議會之分裂行為而正從根本上受到損害,在我等持續安立甘教會中已無效力。今我等必須重塑以上遭到損害之神聖律法,以在持續安立甘中強化我等之共同靈命和見證。
分裂當局之無效性
我等申明,以與持續安立甘教會成員相悖而行為目的者,不論對象是神職人員或平信徒個人,任何訴諸上述分裂行為之個人與教會肢體,其主張因其對信仰整體之見證,並無基督真正教會之權柄。且任何基於上述行為之約束、宣誓或律法,均屬無效。
諸原則及本憲章之必要性
我等申明,基本原則(教義、道德和憲章)在目前皆為必要,應通過一部憲章(糾正我等之前教會當局之缺陷與弊端),使教會能夠健康地繼續下去。
持續與坎特伯雷共融
我等申明,我等與坎特伯雷聖座及各忠實之安立甘宗肢體之持續關係。
因此,我等堅信上主聖意,並在全能上帝及天國眾團契麵前,鄭重申明、立約、宣告如下:我等,即英國安立甘宗及美國安立甘宗之合法且忠實之教會成員,必將於現在和將來,在北美持續並合一為持續安立甘教會,真實而有效之統緒亦在其中。
諸基本原則
為實施以上宣言,我等為我等之持續的信仰生活和見證提出如下基本原則:
序言
我等堅信「我們要借著主耶穌基督的恩典得救」,以及「在天下人間,冇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並確認我等有責任對全地各方、各國、各族之人宣揚基督之救恩真理,故我等宣誓堅守至一、至聖、至公,並使徒所傳之上帝信仰。
我等承認論甯斯的聖文森特(St. Vincent of Lerins,天主教譯名:萊蘭的樊尚)所製定之信仰規則——「我們應堅守那普照的、永久的、一切人信奉的信仰,因那是至真且普適的」(譯者註:該聖人所定規則的原文為拉丁文—quod ubique, quod semper, quod ab omnibus credituni est.)
I
教義之諸原則
1、教會之性質
我等聚集在一起,如上帝所呼召之人,對祂忠心順服。作為上帝之有君尊的祭司,教會實際上被稱為基督在世上的顯現。真正的信仰是由上帝啓示給人類的。我等無法決定何為真理,而應該(在順服中)接收、悅納、珍愛、捍衛和傳講上帝對我等之賜予。教會乃由上帝親立,終非人力所能馭也。
教會是基督在世上運行之身體。她是受洗禮之人的團體,此團體從世上被呼召,在世卻不屬世。作為基督忠實之新婦,教會與俗世有別,不可受俗世玷染。
2、真理與聖秩之本質
我等拒絕對信仰之全部或部分的偏離或悖離,並為福音真理和使徒所傳之聖職這些基本原則作活的見證。
論聖經
《舊約》與《新約》均是對上帝啓示、救恩、道德誡命之信實記錄——聖經之啓示乃針對所有人,且永不失效。
論三信經
《尼西亞信經》乃對基督信仰之的權威總結,連同《使徒信經》,以及被稱為《阿塔拿修信經》之信經,均是「被完全接受和認信的」,此為大公教會一以貫之之道。
論聖傳
由「古大公教會諸主教及博士」所規定的,特別是由前七次至公至一之大公教會全體所錨定之公允聖傳及其教義,皆無謬誤,古今皆然。
論聖禮
聖洗、堅振、聖餐、婚禮、聖職、告解、終傅,以上七件聖禮,是我主基督在祂子民中恆常同在並救贖之客觀有效之標誌,也是祂借由立約賜下恩典之手段。其中尤為重要者,我等茲申明聖洗聖禮和聖餐聖禮之必要性(在客觀條件允許行此兩聖禮之處)如下——聖洗聖禮使我等成為基督奧秘肢體之一部分(當其作為「印記」成於堅振聖禮禮成之時);聖餐聖禮將我們聯合到祂在十字架上完全的獻祭中,並用祂的聖體和寶血餵養我等。
論聖職
聖職包括主教、司祭、執事,均為基督對其所立教會之使徒職分,永存於教會。其中必由一名擁有使徒統緒之主教(或由該主教祝聖之司祭)主禮聖餐聖禮——以上三聖職僅能由符合基督旨意和製度(依照聖經所明證的),以及符合大公教會普遍習例之人擔任。
論女執事
女執事之古職分及事工乃為女性而設之平信徒職務,我等茲申明適當鼓勵這一職分之必要性。
論主教之職責
主教之職責乃作為使徒、先知、傳福音者、牧羊人及教師,同時也具有(與其他神職人員和平信徒一同)保護和捍衛教會信仰及道德教化之純潔與完整的職責。
論其它範式之使用
在申明諸原則之同時,我等亦認為,所有安立甘宗之信仰聲明與禮儀範式,均必須按照所申明之諸原則解釋。
論任何教會肢體無權改易真道
我等否認有任何權力或能力可如此行止:抑止、篡改或修訂任何公古普世信經及關於信仰之定義,枉顧或背離聖經,又或改變或偏離任何聖禮之基本先決條件。
論與其他信友之合一
我等聲明尋求並緻力於與如此行之其他信友完全共融及有形合一之堅定意願:同拜三一上帝,在三一上帝中合一,並依照前述原則秉持大公和使徒所傳之信仰。
II
論諸道德原則
良知,作為判斷是非之固有知識,不可作為道德之至高仲裁者。每一名基督徒均有義務通過聖經所揭示之神聖道德律法及基督聖心,以及教會教導和聖傳統來築構一己良知。我等認為:若基督徒之良知被如此適切顯明和規範,則必須申明以下道德原則:
個體責任
所有個體,無論個人或集體,都要為自己之行為、動機、思想和言語對上帝負責,因為「我們衆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譯者註:哥林多後書5:10)
人之生命神聖不可侵犯
每一個人,從受孕之那一刻起,均是上帝之受造物,人乃是照著祂的形象所造,均具備一無價之靈魂。因非正當或無理之緣由而取人性命皆為重罪。
人對上帝之責任
無論是否自覺如此,所有人均受自然法則法則和上帝之意所約束。
家庭生活
一男一女的婚姻是上帝所賜之神聖紐帶,也是上帝對生育和家庭生活之慈愛規定,性行為也隻能在神聖的婚姻關係中發生。
世人皆罪人
我等認為:世人都繼承了原罪,是「遠離原始正義」的(譯者註:此處的「原始正義」原文為「original righteousness」,由公元130—202年的使徒教會後期神學家愛任紐【Irenaeus】首次提出,曾載於聖公宗《三十九條信綱》之第九條「論原罪」,中文翻譯引用自ACC in China重版之《公禱文》第702頁),也是違背上帝權柄之人,必受上帝公義之審判。
世人與上帝之恩典
我等也認為:上帝愛祂的兒女,並明確地在我主耶穌基督的救贖工作中顯明出來,世人不能靠自己的努力得救,隻能靠著上帝的恩典,即悔改和接受上帝的赦免。
基督徒之道德責任
因此,我等相信,教會及其成員有責任見證基督的道德,在自己的生活中遵循它,並拒絕俗世之錯誤標準。
III
憲章之諸原則
若必須對本憲章進行修訂,念及持續安立甘之諸事宜,我等茲建議如下:
保留以下兩教省之精華
將加拿大和美國教牧係統中傳統且經核驗無誤之特點予以保留,並用於持續教會之管理。
諸主教之遴選
設計、採納並使用一種非政治性的方法以遴選主教。
三方議院
教會一般由一個三個議院(主教院、神職參議院和平信徒議院)組成之最高議會管理,由教會之首席主教主持。
符合聖經之事工標準
使徒所傳及符合聖經神聖事工之諸標準,適用於所有司祭之神職。
所有決策指令之一緻性
本憲章承認,在一切問題上之決定,必須得到相關議會全體各議院之一緻同意;在對所有重要事項積極錶態之前,則需取得絕對多數之同意。
重塑綱紀
教會重建一個有效且永久性之教會法庭係統,以捍衛信仰和維持對所有教會成員之綱紀。
製憲會議之召開
本教會之衆主教必需召集一個由教區和堂區之平信徒和神職人員代錶組成的製憲會議,盡早並適當之時間召開會議。在特別參照本宣言,以及適當考慮古教會習俗和一般教會法規並本教會各教省之前所定法律的前提下,起草一部憲章和諸教規,以便我等可根據該憲章和教規進行合一和管理。
製憲過渡期之行止
同時,我等相信上帝永恆之力可帶領我等通過所有試煉。我等將所有疑問均交由適當之當局決定:主教、教區、堂區;鼓勵所有作為本宣言之簽署者的信友,支持我們的見證。並邀請所有如此行之人分享我等之團契以及教會事工。
IV
敬拜之諸原則
公禱書之敬拜標準
在持續安立甘公教之教會,公禱書是(並且始終是)兼用兩個版本:即1962年版之《加拿大公禱書》和1928年版之《美國公禱書》。以上兩個版本均具完全和平等之權威性,並不存在除此兩者以外之敬拜標準。
允許某些差異
至於禮拜中所用,隻應使用遵循並包含以上兩版本之公禱書及服務書。
V
行止原則
與其他使徒所傳教會之交流
持續安立甘之諸教會繼續與坎特伯雷聖座及各忠實之安立甘宗肢體保持完全共融,並應積極尋求與所有其他使徒所傳並大公性之教會建立類似關係,前提是首先就信仰及聖秩之基本要素達成一緻。
不參與非使徒所傳之團體
我等認識到:世界基督教會聯合會(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以及許多附屬於該理事會之國家和其他理事會,其宗旨及做法均是基於人道主義和世俗,而非使徒性的。有鑒於此,我等不可成為以上任何團體之成員。我等也認識到教會聯盟協商會(the Consultation on Church Union,簡寫為COCU)及所有其它此類計畫,在其目前之概念和形式上,既非使徒性,亦非大公性,於我等而言無法接受。我等亦不可與該協商會及此類計劃有所關聯。
健全神學訓練之必要性
於主教監督下重建符合聖經、正統且學術性之神學教育乃勢在必行,應得到所有權威之鼓勵與促進;學識充沛且敬虔之諸主教、其他神職人員及平信徒,應該毫不遲疑地承擔並開展該事工。
財務事宜
本教會會衆掌控其俗事之權力,應得到憲章堅定之承認和保護。
行政事項
我等認為,行政管理應限於最簡單且必要之行為,以便重點可集中在敬拜、教牧關懷、屬靈及道德健康、個人善行及宣教工作上,以回應上帝對我等之愛。
教會乃真理之見證
我等也認識到,作為上帝旨意及人類真理之守護者,我等能夠也應該見證這旨意和真理,以抵禦昭彰之惡。謹記我等在世皆為仆人,但首先是上帝之仆。
養老金及保險
我等認識到,我等有責任立即製定健全之退休金和保險計劃,以保護領薪神職人員和其他教會工作人員。
合法抗辯
我等認識到協調法律、財政及專業資源之迫切需要,以保護因其信仰立場而受到威脅之會衆,並最誠摯地嚮教區和堂區當局舉薦這一需要。
持續,而非創新
在衆安立甘宗信友之集體見證下,我等持續安立甘宗一以貫之之道。我等未標新立異,亦無另立門庭,僅為安立甘宗之持續。
因此,我等深刻認識到我等對所有熱愛及相信我等諸教父信仰之人的責任,以及我等對上帝之責任,惟上帝必將審判我等所行之一切,故我等成此宣言。
於上帝座前,我等宣明我等對安立甘宗之傳承,並通過我主耶穌基督嚮全教會宣示。但願一切尊貴與榮耀歸於聖父、聖子、聖靈,世世無盡。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