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弗所大公會議教規

以弗所大公會議教規

奉我們最虔誠的皇帝之諭旨,聚集於以弗所的神聖大公會議,致各省各城的主教、司祭、會吏,以及全體信眾:

當我們遵照〔皇帝〕虔誠的諭旨,聚集於以弗所都城之時,1 有三十餘人從我們中間退出,以安提阿主教約翰為其裂教的首領。他們的名字如下:

首先是上述敘利亞安提阿的約翰(John of Antioch in Syria)、大馬士革的約翰(John of Damascus)、阿帕米亞的亞歷山大(Alexander of Apamea)、希拉波立的亞歷山大(Alexander of Hierapolis)、尼哥美底亞的希梅里烏斯(Himerius of Nicomedia)、赫拉克利亞的弗里提拉斯(Fritilas of Heraclea)、大數的赫拉迪烏斯(Helladius of Tarsus)、阿納扎布斯的馬克西米努斯(Maximin of Anazarbus)、馬爾基亞諾波立的狄奧多爾(Theodore of Marcianopolis)、特拉雅諾波立的彼得(Peter of Trajanopolis)、愛美沙的保羅(Paul of Emissa)、赫拉克利奧波立的波利克羅尼烏斯(Polychronius of Heracleopolis)、提亞納的尤瑟里烏斯(Euthyrius of Tyana)、新該撒利亞的美里提烏斯(Meletius of Neocæsarea)、居魯斯的狄奧多勒(Theodoret of Cyrus)、迦克墩的阿普林吉烏斯(Apringius of Chalcedon)、大老底嘉的馬卡里烏斯(Macarius of Laodicea Magna)、埃斯布斯的佐西斯(Zosys of Esbus)、基利家科里庫斯的撒路斯提烏斯(Sallust of Corycus in Cilicia)、基利家卡斯塔巴拉的赫西基烏斯(Hesychius of Castabala in Cilicia)、穆特洛布拉卡的瓦倫丁(Valentine of Mutloblaca)、帕納蘇斯的尤斯塔修斯(Eustathius of Parnassus)、狄奧多西亞的腓力(Philip of Theodosia),以及但以理(Daniel)、德克西亞努斯(Dexianus)、朱利安(Julian)、區利羅(Cyril)、奧林匹烏斯(Olympius)、第歐根尼(Diogenes)、波利烏斯(Polius)、非拉鐵非的提奧法內斯(Theophanes of Philadelphia)、奧古斯塔的圖拉真(Trajan of Augusta)、伊雷諾波立的奧勒留(Aurelius of Irenopolis)、阿拉杜斯的米賽烏斯(Mysæus of Aradus),以及多利買的赫拉迪烏斯(Helladius of Ptolemais)。

這些人已不再享有憑其聖職權柄而有的教會共融身分,因此也不再具有藉此對任何人施行懲戒或給予恩益的權力;況且,他們當中有些人早已被革除聖職。2 又因他們拒絕參與我們針對涅斯多留(Nestorius)所作的決議,眾人由此清楚看出,他們都在支持涅斯多留與色勒斯丟(Celestius)的主張。3

因此,神聖會議以共同決議,將他們排除於一切教會共融之外,並剝奪他們一切聖職權柄,使他們不能再憑此對任何人施行懲戒或給予恩益。4

教規一

鑑於那些因教會事務或個人緣故而受阻,未能出席神聖會議,只得留在自己教區或城中的人,不應不知道會議在此所作的決議;因此,我們特此通告諸位的聖德與仁愛:

倘若某一教省的都主教(Metropolitan)背離神聖大公會議,已經加入那些離叛者的集會,或日後加入其中;又或者他已經接受,或日後接受色勒斯丟的教義,那麼,他便再無任何權柄以任何方式對抗該教省的眾主教,因為他已經被排除於一切教會共融之外,並被禁止履行其聖職。

相反,他本人在一切事務上都應受該教省的眾主教以及鄰近的正統都主教管束,並應被黜免主教職位。

教規二

倘若某一教省的主教沒有出席神聖會議,卻已經加入、或曾企圖加入離叛者一方;又或者有人在聯署罷黜涅斯多留(Nestorius)的決議之後,又轉而回到離叛者的集會中;按照神聖會議的決議,這些人應被革除聖職,並黜免其原有品位。

教規三

倘若城中或鄉間有任何聖品人員,因持守正統信仰,而被涅斯多留(Nestorius)或其追隨者禁止履行聖職,我們宣告,使這些人恢復其原有品位乃是合乎公義的。

總而言之,我們禁止一切歸附這正統而大公的神聖會議之聖品人員,以任何方式服從那些已經離叛、或日後將要離叛的主教。

教規四

倘若有任何聖品人員離叛,並膽敢公開或私下支持涅斯多留(Nestorius)或色勒斯丟(Celestius)的教義,神聖會議宣告,這些人也應被革除聖職。5

教規五

倘若有任何人因不端行為而被神聖會議或自己的主教定罪,而涅斯多留(Nestorius)或其追隨者,照其一貫不加分辨的作風,曾經企圖、或日後企圖違反教規,使這些人恢復教會共融及其原有品位,我們宣告:他們不得因此獲得任何益處,而仍應維持原有的罷黜處分。

教規六

同樣,倘若有任何人企圖以任何方式廢棄神聖會議在以弗所就各案所作出的裁定,神聖會議決議:若其為主教或其他聖品人員,應一概革除其職;若為平信徒,則應處以絕罰。

教規七

宣讀上述文書之後,神聖會議決議:任何人都不得提出、撰寫或編訂另一信仰(ἑτέραν πίστιν),有別於昔日在聖靈中聚集於尼西亞的眾聖教父所確立的信仰。6

凡膽敢編訂另一信仰,或將其提出、傳授給那些願意從異教、猶太教或任何異端歸向對真理之認識的人,若其為主教或其他聖品人員,應予革除:主教革除其主教職,其他聖品人員革除其聖品職;若為平信徒,則應受咒詛。7

同樣,無論主教、聖品人員或平信徒,倘若有人被查明持守或教導那份由司祭卡里修斯(Charisius)呈交之《信仰闡述》中關於上帝獨生子道成肉身的教義,或下文所附涅斯多留(Nestorius)那些可憎而乖謬的教義,都應受到這神聖大公會議的裁決。8

因此,若其為主教,應革除其主教職並予以罷黜;若為聖品人員,同樣應從聖品中革除;若為平信徒,則如前所述,應受咒詛(anathema)。

教規八9

我們的弟兄、蒙上帝所愛的主教瑞吉努斯(Rheginus),以及同為蒙上帝所愛、來自塞浦路斯教省的主教芝諾(Zeno)與伊瓦格里烏斯(Evagrius),向我們報告了一項新近引入的作法;此舉違反教會的規制及神聖使徒的教規,10 並且關乎眾人的自由。

因此,既然凡損害眾人的事,因其所造成的危害更大,就更應受到關注;若安提阿主教在塞浦路斯施行主教按立,並無歷來通行的古老習例為據——正如那些向神聖會議提出申訴的虔誠人士,已以書面及口頭向我們陳明的——則塞浦路斯各神聖教會的主教,應按照有福教父的教規及古老習例,不受干涉或強暴地享有自行按立本島主教的權利。11

同一原則也應在各地其他大行政區12及教省中遵行:任何蒙上帝所愛的主教,都不得擅自取得對某一教省的管轄權,若該教省從前、自古以來並未處於他本人或其前任的權下。倘若有人以強力奪取某一教省,並使之受自己管轄,他就應將其交還;免得眾教父的教規遭到破壞,免得世俗權勢與虛榮藉着神聖職分之名潛入教會,也免得我們在不知不覺之間,逐漸喪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萬人的釋放者——藉着自己的寶血所賜給我們的自由。13

因此,這神聖大公會議決議:各教省自古以來所享有的權利,都應按照歷來通行的古老習例,完整無損地予以保存,不得更改或侵害。每一位都主教(Metropolitan)皆可為保障自己的權利,取得本會議決議錄的一份副本。

倘若有人提出任何與本條所作決議相牴觸的規定,這神聖大公會議一致決議:該規定應屬無效。

  1. 「以弗所都城」(Metropolis of Ephesus):metropolis 不只是現代意義上的「大都會」。在晚期羅馬帝國及教會行政體系中,以弗所既是亞細亞行省的重要省會,也是由都主教(metropolitan)主持的教會中心。因此譯作「都城」較「都會」自然;若採嚴格教會行政語言,也可理解為「以弗所都主教座城」。↩

  2. 「革除聖職」(deposed):是正式的教會法處分,被 deposed 的聖品人員會被剝奪其聖職職務及相應的管轄權。↩

  3. 「色勒斯丟」(Celestius / Caelestius):是伯拉糾(Pelagius)的主要同道之一,是第五世紀伯拉糾主義爭論中的重要人物。以弗所會議除了處理涅斯多留爭議之外,也確認了此前對伯拉糾及色勒斯丟一派的定罪。因此文中將「涅斯多留與色勒斯丟的主張」並列,涉及的是兩個不同但同樣受到會議譴責的神學問題,而不是說色勒斯丟本人屬於涅斯多留派。↩

  4. 「排除於一切教會共融之外」:「教會共融」(ecclesiastical communion)不只是能否一同領受聖餐,而是指一名主教或聖品人員在整個教會體系中是否仍被承認為具有合法教會地位、管轄權及聖職交往資格。↩

  5. maintain 在這裡不是單純「心中相信」,而有主張、維護、堅持這些教義的意思。在這裡,涅斯多留的教義,色勒斯丟的教義,並列為聖品人員受到革職處分的理由。涅斯多留爭議主要涉及基督論及「上帝之母」(Theotokos)的問題;色勒斯丟則屬於伯拉糾主義(Pelagianism)及恩典、原罪、人類意志等爭論。↩

  6. 「另一信仰」(ἑτέραν πίστιν)〔原文釋義與後世解釋〕:πίστις 在此指可被提出、撰寫、編訂並傳授給歸信者的信仰表述,而不只是個人的主觀信念;ἑτέραν 可譯作「另一」或「不同的」。本條以尼西亞眾教父所確立的信仰為準則,禁止另立不同的信仰表述。NPNF 英譯加用 as a rival to(「與之競爭」)說明其意,這是譯者的解釋性措辭。NPNF 隨後的專論主張,應區分與尼西亞信仰相牴觸的表述,以及對同一信仰的進一步闡明;但這屬於後世對條文的解釋,不能僅憑 ἑτέραν 一詞便裁定一切信經增補問題。本註不把該專論的立場當作會議正文,也不據此預斷後來的信經爭議。參見 NPNF,第七條及註釋、相關專論。↩

  7. 「咒詛」(anathema)〔原文釋義〕:英文 anathematized,希臘文 ἀναθεματίζεσθαι,在此指正式的教會定罪及排除共融處分,不是日常語言中祈求災禍的「詛咒」,也不表示人可以裁定某人的永恆結局。本條針對另立信仰或持守、教導被定罪教義的人,區分主教及其他聖品人員的革職與平信徒所受的咒詛。第六條的 excommunicated 譯作「絕罰」,第七條的 anathematized 保留「咒詛」,以反映底本措辭;但不宜把第五世紀的兩詞硬套為後世固定的兩級刑罰制度。本條語境具有教義定罪色彩,不表示 anathema 在所有古代文獻中都只用於教義問題。參見 NPNF,第六條、第七條。↩

  8. 卡里修斯(Charisius)與《信仰闡述》〔事件背景〕:卡里修斯是非拉鐵非的司祭。他向會議提出申訴,並提交被指有錯誤教義的信仰文書供審查。此處「由司祭卡里修斯呈交」表示他把文書帶到會議面前,不表示那份被定罪的《信仰闡述》是他本人所撰寫或贊同的。NPNF 所錄 Beveridge 的註釋明確指出,他不是涅斯多留的追隨者,反而在申訴書中反對涅斯多留。NPNF 並將本條對應至會議第六會期的記錄;開頭「宣讀上述文書之後」應放在審理這項申訴及相關信仰文書的背景下理解,不宜解作緊接前六條教規宣讀之後。參見 NPNF,第七條及 Beveridge 註釋。↩

  9. 「第八條」的編號與文本傳承〔編纂史〕:嚴格而言,本條是「通稱《以弗所會議》第八條教規,原為關於塞浦路斯主教的會議決議。」NPNF 在第六條之後收錄的1608年羅馬編者按語稱,梵蒂岡若干抄本及其他一些文本只載前六條;另一些文本則把卡里修斯陳述其案件後所作的信仰裁決列作第七條,把關於塞浦路斯主教的另一項決議列作第八條。NPNF 第八條的編者註又稱,本項決議見於會議第七會期記錄,標題為「同一神聖會議的決議」。該註所述佛提烏(Photius)的《教規與法律彙編》(Nomocanon)只計七條,以卡里修斯裁決為第七條而未計入塞浦路斯決議;名為「安提阿的約翰」(John of Antioch)的教規集傳統也只計七條,卻把塞浦路斯決議列作第七條。Beveridge 因而推斷,後者沒有把卡里修斯裁決計作教規;這是其推斷,應與教規集的編號記載區分。上述資料說明收錄及編號方式有別,不表示未編入某一教規集的決議便不曾由會議通過。本稿沿用通行的一至八條次序,並以本註交代其文獻形態。參見 NPNF,第六條後的編者按語、第八條編者註。↩

  10. 「神聖使徒的教規」〔文本異讀〕:正文保留 NPNF 英譯所採「神聖使徒」的讀法。其編者註指出,巴爾薩蒙(Balsamon)、佐納拉斯(Zonaras)等所據文本如此;但博德利圖書館(Bodleian)的抄本、上述約翰的教規集及 Justellus 所刊文本讀作「神聖教父的教規」。Beveridge 傾向後一讀法,認為此處尤其涉及尼西亞的教規;這是後世校勘者的判斷,並非本次已重新核驗全部抄本所得的結論。因此不宜僅據正文這一讀法,便斷定本條明確援引今日所傳整套《使徒教規》的定本。參見 NPNF,第八條編者註。↩

  11. 古老習例、主教按立權與自主首權〔底本比較及歷史解釋〕:原稿依 NPNF 英譯,寫作安提阿主教「曾以這種方式」在塞浦路斯施行按立;但 Norman P. Tanner 所編《大公會議決議》(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的英譯明確保留條件:「若安提阿主教在塞浦路斯施行按立並無歷來通行的古老習例」。本稿據後者修正此句,保留「若……則……」的裁決形式,並交代申訴者所陳述的情形;這是兩種英譯的比較,不把英譯差別逕稱為希臘抄本異讀。此處的按立從後文可知是本島主教的按立,而不是泛指一切聖品授職;條文確認由塞浦路斯本地的主教施行,而毋須由安提阿主教介入。決議反覆訴諸古老習例及既有權利,其表述是保存、確認這些權利,而非新賜一項特權。後世通常以「自主首權」(autocephaly)說明塞浦路斯不受安提阿介入的地位;這是後來的制度用語,不是本條原有字詞,也不宜由此推演出完整的現代自主教會制度。本條另把不得侵奪其他教省既有管轄權的原則推及各地。參見 NPNF,第八條及註釋、Tanner 英譯轉載,〈塞浦路斯主教得自行施行按立的決議〉。↩

  12. 「大行政區」(dioceses)〔歷史語義〕:此處指晚期羅馬帝國語境中的 διοικήσεις(單數 διοίκησις,dioikēsis),是通常涵蓋若干行省的較大地域單位;與下文「教省」(provinces)並列時,也涉及教會依這些地域形成的管轄秩序。它不能按今日「一位主教所轄的教區」理解。本稿改作「大行政區」,以免「大行政教區」仍使讀者誤認為現代主教區;這是歷史語義的說明,不表示當時每一大行政區都已具備完全一致的教會組織。參見 NPNF,第八條。↩

  13. 「自由」與「萬人的釋放者」〔語境釋義〕:正文以「釋放者」譯 NPNF 的 Deliverer,呼應基督以寶血賜下自由的下文。在本條直接處理的教會管轄問題中,「自由」尤其包括地方教會免受不正當支配、其古老權利不被侵奪的自由;條文同時把這項保障置於基督救贖所賜自由的神學語境。因此既不宜將它直接等同現代個人宗教自由,也不宜把基督所賜的自由完全縮減為行政自治。關於世俗權勢與虛榮的警語,是告誡主教不可藉神聖職分之名侵奪別的教省;本註不據此推導條文未明說的現代政治制度。參見 NPNF,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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