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信徒的“三十九條”指南(二)引言
勞倫斯·威爾斯神父
大約三十年前,一位持續安立甘教會的神父寫了一封信給Christian Challenge,宣稱《三十九條》中沒有一條是不會引起爭議的。這位神父對他所謂的「伊莉莎白和解」(the Elizabethan settlement)毫無好感。不久之後,他便投入了教宗的懷抱。我無法抗拒要對他那個「沒有一條」的武斷說法提出質疑的誘惑,於是我以我那富有說服力的方式指出,第一條僅僅陳述「只有一位永生的真神」。我寫給Christian Challenge的信引發了一場書信形式的論戰,這是在網絡出現之前我們常常樂在其中的辯論形式。我一位親愛又機智的朋友,如今已與主同在,他引用了哥林多後書11:24:「被猶太人鞭打五次,每次四十,減去一下。」作為當時的年輕神父(對我來說,四十歲真的算很年輕),我領悟到《三十九條》是個敏感話題,任何人只要稍微說些讚許的話,就會立即招致負面關注。
關於《三十九條》的討論總是在其當前教會內法律的地位及我們對它的認信程度這些問題上陷入僵局。有人會提出顯而易見的平凡觀察,說這些條文在很久以前根本就不存在。其他人則會指出我們各種法律文件對《三十九條》現今地位的實質沈默。據我所知,持續安立甘運動中沒有任何司法管轄區在法律上宣誓效忠《三十九條》。在我的記憶中,近代還沒有任何神職人員因為教導違反《三十九條》的內容而被正式指控;但我可以真實地證明,確實有少數人因為善意地談論它們而招致非議。就目前而言,為了討論的緣故,我願意讓步並承認《三十九條》在我們當中在法律上已是一個死議題,其正典權威已經失效。推動對《三十九條》的紀律性執行完全不是我的目的。
相反地,我要論證《三十九條》確實具有權威性,這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權威,而是真理本身的權威。像「只有一位永生的真神」或「基督確實從死裡復活」這樣的陳述,其真實性自有其立足之地。這些真理不需要任何教會會議的認可。因此,從這個崇高但危險的立場出發,我們將逐一檢視《三十九條》的內容。我們將致力於證明,那些完全否定《三十九條》的人可能會證明得過了頭。
既然已承認《三十九條》在正典地位上基本上已成懸而未決之事,我也要指出它們並不具有絕對無誤的特質。有些地方的措辭,人們可能會希望用不同的方式表達。例如在第二十五條中,我希望作者是這樣寫的:「新約列出七個禮儀,教會恰當地稱之為聖禮,其中兩項是基督親自制定的,其他則深深植根於使徒傳統和聖經教導。」不是說原文完全錯誤,但確實需要一些詮釋上的技巧。但在第二條中出現了一個更嚴重的錯誤,使用了「和好」一詞,而「贖罪」才是正確的聖經用語。不過借用查爾斯·霍奇的比喻,這些不過是「帕特農神廟大理石上的花崗岩斑點」。它們並不破壞建築的美,反而使其更加引人入勝。
由格洛斯特主教埃德加·C·S·吉布森所著、於1896年出版的精湛著作《英國教會三十九條》(The Thirty-Nine Articles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將這些條文分為四個部分。我在此逐字引用:
「根據其主題內容,最自然且便於理解的分類方式似乎如下:」
一、大公信仰及其來源(第一至第八條)。
(a) 信仰(第一至第五條)
(b) 聖經與信經(第六至第八條)
二、個人信仰,或人與救恩(第九至第十八條)
三、群體信仰,或教會、聖職與聖禮(第十九至第三十一條)
四、雜項條文,涉及英國教會的紀律、與世俗政權的關係等
(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九條)
現在讓我們開始逐條檢視這些條文,從第一條開始。
(待續……)
本系列文章譯自“The Continuum”博客之《平信徒的“三十九條”指南》:https://anglicancontinuum.blogspot.com/p/laymens-guide-to-thirty-nine-articles.html。